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
3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
4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线宽b宜为0.7或1.0mm。
2.1.2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线型
2.2 比例
2.2.1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常用比例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 标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
全文详见《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_T50106-2001》:/file/upload/201601/27/11482318642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