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预缴墙改基金标准由每平方米1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8元,墙改基金各项管理工作仍按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08]1号)执行。
余姚市墙散中心在接到宁波市新墙办的通知后,从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及时与当地财政局沟通;同时,积极与2015年10月1日以后墙改基金仍按每平米10元标准征收的建设工程单位电话联系,将多收资金退还,做到应征尽征、应返尽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