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砖瓦窑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窑企业,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处理,凡发现1个乡镇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砖瓦窑企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凡发现1个县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砖瓦窑企业、3处或3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砖瓦窑企业,市政府要责令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为规范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办法》明确砖瓦窑企业依法获取《砖瓦窑企业资质准入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三证一照”,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法》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保留采矿许可证的501座砖瓦窑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