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07年1月15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文件及《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行业信用建设的原则、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出的明确规定。经过经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审核后,批准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为全国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协会,在全国砖瓦行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为加强中国砖瓦行业(以下简称“砖瓦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砖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在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和授权下,在(以下简称“砖瓦协会”)的统一组织下,由砖瓦协会组织专家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砖瓦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砖瓦行业监管水平,树立砖瓦行业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砖瓦协会成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信用评价委员会和信用评价办公室,由砖瓦协会相关领导、业务部、行业专家及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组成。
第六条 砖瓦工协会邀请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参评企业信息征集、核查、初评、后续跟踪等工作,严格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说明的要求,进行砖瓦行业信用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为切实做好砖瓦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砖瓦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价工作机构及职能、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守则、信用评价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价工作流程、信用评价专家工作制度、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信用评价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制度等。
第三章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根据砖瓦行业的特点,协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表。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C以下不予评级。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首次参加砖瓦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信用评价→核定等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会员企业向砖瓦协会申请参评并得到砖瓦协会的资格认定后,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中国砖瓦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进行资料申报;非砖瓦协会会员企业,需按照砖瓦协会的相关规定申请成为砖瓦协会会员后,方可申报砖瓦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砖瓦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会员企业。
(二)企业经营资格满三个会计年度。
(三)企业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四)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是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在确定信用等级后向申报企业出具的文字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撰写整体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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