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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2-11-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王    浏览:1000    评论:0    
核心提示:【标题】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标题】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10-05-11
【实施日期】 2010-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墙体材料
【文号】 财税〔2010〕20号
【名称】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题注】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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